姐姐偷用妹妹身份证结婚生子,妹妹摇号中奖后才发现自已婚23年!-姐姐盗用妹妹名字犯法吗
# 姐姐未婚先孕用妹妹身份证结婚,妹妹27年后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判决如何?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件,并向房山区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该案中,原告李红(化名)被其姐姐李华(化名)冒名登记结婚,直到27年后才被发现。李红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被告周某(化名)的婚姻登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红与周某的婚姻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所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据了解,1994年,当时未婚的李华怀孕,因为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为了和男友周某登记结婚,决定使用妹妹李红的身份证。当时年仅18岁的李红并不知情,事后她得知姐姐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结婚,但并未对此有过多的反应。李华与周某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两个孩子。直到2021年,李红申请家庭小客车摇号时,才得知自己被冒名登记结婚,并且有两个子女。李红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当撤销该结婚登记。”本案中,李华与周某在1994年登记结婚时使用了李红的身份证件,并未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因此,李华与周某的结婚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所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同时,法院还向房山区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结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结婚登记制度和流程,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姐姐李华和男友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即“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并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他们利用了婚姻登记制度的漏洞,冒用了妹妹李红的身份证,侵犯了她的身份权和婚姻自由。 妹妹李红在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结婚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因为冒名、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被冒名登记结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房山法院依法受理了李红的诉讼,并向房山区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其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我认为,这是一个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处理方式。 我们应该支持和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且呼吁政府和立法机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起涉及亲情和法律的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亲情的理解和维护,同时也要支持和尊重法律的权威,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