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未婚先孕用妹妹身份证结婚,27年后妹妹诉请撤销,法院:支持-用姐姐的身份证结婚能撤销吗
原标题:姐姐未婚先孕用妹妹身份证结婚,27年后妹妹诉请撤销,法院:支持
小华和小红是亲姐妹俩,姐姐小华与男朋友小周是自由恋爱。1994年,小华发现自己怀孕,但因为自己身份证丢失正在补办,于是,她便隐瞒小红并冒用小红的身份证与小周到房山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小红与男朋友小韩登记结婚。
直到2021年,小红申请家庭小客车摇号时,小华才将此事告知小红。原来,自己27年前就和姐夫小周“结婚”了。小红认为,一方面,自己的家庭小客车摇号申请确实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因为现在个人信息都联网了,错误的结婚登记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财产、债务、继承、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
于是,小红以小周为被告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她与小周的婚姻登记。
可撤销婚姻结婚对新人来说是一件神圣的事情,是爱情的结合;在法律上讲,是一件法律行为,结婚后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领取结婚证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有一些情况,婚姻是可以撤销的:①因胁迫结婚的。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③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法官组织小红、小华、小周、小韩进行了谈话,姐姐小华当庭承认她曾以妹妹小红的名义与小周结婚。经鉴定,涉案结婚申请书中的“小红”签名与样本上小华书写的小红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确认1994年的结婚登记是小华冒用小红的名义登记办理。
2021年11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房山法院依据该指导意见向当地民政局发出了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民政局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经过充分调查核实,主动撤销了小红与小周的婚姻登记,小红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法律问题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是上述的三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是有时效问题——一年。
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除斥期间"。简单来说,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这里的一年指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受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根据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所以,上诉案件中的妹妹小红被姐姐冒名顶替,完全不知情,如果不是申请家庭小客车摇号,恐怕还不知道这件事情。
第二点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在法律后果上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被撤销婚姻的男女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然,在上述案件中,是姐姐小华用妹妹小红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妹妹小红并没有与结婚证上的丈夫——姐夫小周同居,不存《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
第三点,重大疾病指的是什么?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如何去定义这个“重大疾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另外,要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保险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等材料作为参考材料。
注意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不胜枚举。
一方面是有些人因为某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随着网络逐步完善,此类问题也逐渐显现;另一方面,有不少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能够主动去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课题组梳理《民法典》实施以来82份因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例的判决书。在82个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法院支持撤销的有52件(63%),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有30件(37%)
其中不支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二是原告无法证明。
所以,我们了解了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据在起诉过程中是尤为重要的一环。
同样,婚姻是神圣的,在婚前,要充分的了解自己的另一半,考虑清楚再登记结婚。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编辑:律律
审核:晓琪
法律审核:未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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