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揭露他人秘密侵权吗?法官详解《我们的日子》热播剧中法律问题-揭露对方事实隐私算违法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钟文青
年代生活剧《我们的日子》热播,以轻松明快的节奏、复刻入微的场景和细节,向观众呈现了年代感真实、氛围温暖的八十年代生活画卷,以三个家庭的故事为缩影,唤起不少观众跨越年代的情感共鸣。值得注意的是,剧中有一些细节也反映出了生活中的法律问题,2月23日石景山法院法官在此为大家详解。
一时冲动当众揭露他人秘密,侵权吗?
傅莹因偷拿厂子食堂的粮食被开除,怀疑是淑霞举报了她,于是怀恨在心,跑到淑霞家门口破口大骂。情急之下口无遮拦,她竟当众将明中患病的事情宣扬出去,使众人都知道了明中不愿为人知晓的生理缺陷。淑霞为此与傅莹“断交”。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是《民法典》赋予每一位自然人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若人格权被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明中患有疾病是明中一家人不愿为外人知晓的事情,属于明中的隐私,明中有权对外隐瞒这一事实。傅莹一时冲动,当众将明中患病的事情散播出去,导致明中的隐私被公开在当地众多民众面前,几乎所有人都知道了明中的生理缺陷,给明中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傅莹的行为侵害了明中的隐私权,明中有权要求傅莹赔礼道歉。
那么,傅莹的行为是否侵犯明中的名誉权呢?名誉权也是《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一般为通过歪曲、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或者采取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攻击受害人,从而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贬损。傅莹虽当众宣扬明中的生理缺陷,引起众人对明中的议论,但明中的生理缺陷并非是傅莹凭空捏造出来的虚假事实,也谈不上具有侮辱性或者诽谤性,因此傅莹的行为并不涉及对明中的名誉权的侵害。
高中生校内捡球触电身亡,学校担责吗?
雪花四人和班长一起在校园内踢球,严冰因和雪花赌气,故意把球踢到墙角,班长为了捡球,在墙角因接触到电线而触电身亡。
班长在校园内触电死亡,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说法:
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主体,《民法典》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根据被侵权人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
具体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机构采取的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教育机构对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对教育机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侵权责任。
剧中,班长在校园内触电身亡时是一名高中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班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后,对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学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那么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