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及继母女、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打印遗嘱的遗赠纠纷案件-继承家父遗志
一个涉及继母女、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打印遗嘱的遗赠纠纷案件。
前提条件:方励信是被继承人,屠某是受遗赠人,蒋宝珍是方励信的母亲,方某是蒋宝珍的继子。蒋宝珍先去世,方励信后去世。方励信去世之前将蒋宝珍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屠某。方某不服,要求分割遗产。
方某认为他是蒋宝珍的继子,与蒋宝珍形成了扶养关系,理应继承蒋宝珍的遗产。
继子女继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必须要形成扶养关系。形成扶养关系必须要双方共同生活,老的对小的进行抚养,小的对老的进行赡养。一方为一方提供主要经济生活来源。方某给蒋宝珍的一些礼金和家电属于亲属间的馈赠,不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所以蒋宝珍的房屋不能够由方某继承。方励信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了蒋宝珍的房屋,对蒋宝珍的房屋有处置权。
方立兴在死之前立下遗赠协议,将房屋遗赠给屠某。方某认为,方励信在写遗嘱的时候,精神状态不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遗赠协议无效。于是让同仁医院出具智力测量表对方立新的精神状态进行了测试。
智力测量表不能够证明方励信的精神状况,病历材料经过鉴定也不能够证实方励信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一般都会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是不能够否定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方励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方某提出遗嘱系打印遗嘱,并不是方励信的真实意思表示。屠某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打印遗嘱虽然不是法定的遗嘱类型(现在是了 ),但是打印遗嘱只要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予以见证,那这个遗嘱效力是可以被认定的。且方励信在生前接受了屠某长期的照顾,具有接受遗赠的原因。
所以综上,方某与蒋宝珍没有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不享有继承权。方励信继承蒋宝珍的遗产,对蒋宝珍的房屋具有处置权。方励信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立下遗赠协议,将房屋赠与给屠某、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效。故房屋归屠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