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天四顿酒后在家中死亡,店家竟被起诉,法院判决遭吐槽
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2016健康会议
近日,云南一法院判决了一起醉酒致死案件,结果出乎意料,令人吐槽不止。

云南人好客,亦好酒,我曾到云南去过,亲自领略过那里的热情与火辣。云南多是喝自家酿的米酒,用个塑料大桶装着。我一看见那桶就发懵,回回我都喝的五迷三道、不省人事。还好,我总能迅速满血复活。
但这个案例当中这位钱先生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钱某是云南昆明人士,酷爱喝酒,有空就和三朋四友小聚痛饮。一日晚上,钱某和朋友又聚到一处烧烤店狂饮不休。要知道之前两天钱某一直喝着哩,基本顿顿喝,顿顿醉。
这天晚上,钱某又和往常一样,喝了个酩酊大醉。在烧烤店老板联系了钱某的妻子后,钱某的朋友将钱某送回家中,并且看着他躺到了沙发上。
朋友完事直接回家,这都是正常操作,没有问题吧?
但是,钱某的妻子发现叫不醒钱某(这里没有时长),于是拨打120救护车,但为时已晚,钱某因急性乙醇中毒而死亡。
逝者已逝,生者要生。于是钱某的妻子将烧烤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费用14万元。
这个很奇葩么,难道不是把一起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才是符合常理么?怎么把烧烤店老板给告了。
把谁告上法庭是自由权利,听法庭宣判就是了。然后经过两年审理,法院认为烧烤店经营者必须担责,赔偿钱某家人经济损失5000元。
大家都觉得烧烤店这钱出的很冤枉,如果此店有错,那么钱某前面几次饮酒的场所也应该承担同样的过错吧。再说钱某是一位大大的成年人,自个不知道几斤几两,自己不顾一切的痛快牛饮,出了事却赖着卖给自己酒的人,这合理么?
“成年人了,不应该对自己负责吗?”
“自己没量还喝,论责任朋友比店家大吧?”
“这个应该妻子负责吧,毕竟送回家了。”
“店家真是飞来横祸。”
“生产白酒难道没有责任?”
“喝酒前要签生死状的。”
“怪就怪商家没给钱某家里留人观察。”
但也有人说,这判决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毕竟经营者卖饭卖酒,从中获利,就自然有了法律责任。应该明确告知顾客,警示顾客,提醒顾客,还要随时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状态。
额滴个大神,卖个烧烤还得考个医学证去,还得考个心理学证去。不然不足以完成以上注意事项和必尽义务啊。
但是判决已出,不可更改,商家为早早结束这破事,专心经营挣钱,赔些钱就赔些钱呗,拖拖拉拉的使人心烦的很。可这个判决的影响却是极为深远的,给所有经营者敲响了洪亮的警钟。
以后,无论是五星级酒店,豪华餐厅,中档饭馆,苍蝇馆子,还有烧烤摊摊,夜市摊摊,还有高昂的KTV,娱乐丰富的会所,都要打起精神注意了,法院的这次判决内容,关系到你们的日常经营,关系到你们的成本核算,关系到你们的法律责任。必须要十二分的保持警惕,不然等到出事需要赔款时方才后悔莫及。
法院判决中关键性的句子:在本次醉酒死亡案件中,经营者有义务制止、劝诫、救助醉酒者,而经营者却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所以需要担责。
特别注意,这个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这句。分解开来大概就是三点:
一、有义务制止。这条通俗易懂,容易理解。当发现顾客醉酒时,必须出手制止顾客再喝酒了,多喝一口都不行。至于是否违反现行的自由买卖自由选择的法律法规,咱就不知道了。
二、有义务劝诫。结合前面一条,这一条是比较人性化,但实施起来不容易起效果,也容易引起纠纷。当发现顾客饮酒过度处于醉酒状态时,经营者就必须要上前说两句,兄弟,别喝了,你喝多了,这样。
三、有救助的义务。经营者要警惕这一点的无限陷阱,必须要做到万无一失才好。假如有醉酒者,仅仅看着他迈出大门是不够的,还得送他回家。从本案例来看,送回家却还是不够的,还要随时观察判断。
做到以上这三条后,剩下的就要靠老天保佑了,平时多烧香拜拜关公财神。
为了更好的做出判断,即如何判断一个人是醉酒了还是清醒着,这里需要一个普遍意义上的标准,不然执行起来不够统一,容易造成误伤,容易使客人不尽兴。这个标准不难,参考醉驾即可!
如此,凡是涉及到销售酒类饮料的地方,都必须常备一批酒精测试仪器。看着顾客脸红脖子粗的时候,便抓住空闲机会让顾客吹吹看,超过120的,便算醉酒,便可以开始实施免罪措施啦。
但如果是顾客自带的酒水,那就可高枕无忧,毕竟酒与自己无关。倒霉的可能是卖酒的另一个商家,那个商家如果碰上这事,肯定满肚子苦水,酒是合法的,销售是合法的,交易是合法的,怎么出了恶果还得背个铁锅?
照我的意思,如果喝酒这么容易出事,出了事还到处要找承担责任的人,干脆把酒禁了得了,全天下酒厂关门大吉。没得卖更没得买,多好!
说实话,酒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东西,伤身伤肝伤胃。医院对患者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戒酒戒烟别熬夜。没错吧?
像我二两不到的量,一口就脸红,分明是酒精中毒的症状,偏偏旁人都不相信,硬说脸红发热散得快,更能多喝。
以后我一定要多多注意,控制住自己的状态,千万不敢害了朋友,再害了商家。
朋友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