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和隐私如何区分?这个经典案例值得学习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是一个热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大众保护意识的加强,手机APP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微信和微信读书是两款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APP,今天要介绍的案例——黄某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便是由这两款腾讯公司的APP所引起的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黄某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并未进行自愿授权的情况下,微信将微信好友关系的数据交予了微信读书,在微信读书的“关注”栏目下出现了使用该软件的微信好友名单。此外,在黄某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账户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大量黄某的微信好友。且微信读书未经原告自愿授权,默认向“关注我的”好友公开原告的读书想法等阅读信息。不仅如此,黄某在使用微信读书的过程中还发现即使微信好友在该软件中没有任何关注关系,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原告黄某认为,微信读书与微信是两款独立的软件,微信好友关系数据和微信读书的阅读信息均应属于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范畴,在其未自愿授权的情况下,腾讯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黄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被告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及微信读书的开发、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面对黄某的控诉,被告腾讯公司却表示,并未实施原告指称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行为。腾讯给出的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微信读书获取、使用微信好友已经向用户进行充分告知并获得同意,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并且,微信读书还通过弹窗方式进一步提示并获得同意。第二,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微信读书存在自动关注微信好友的情况。第三,关于向微信好友展示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使用信息,微信读书已经通过用户协议获得用户同意,且在具体应用场景中予以充分提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在具体使用场景中,微信读书进一步通过弹窗提示和功能选择就书籍和想法是否公开给予了用户充分选择权。因此,此种使用方式已经向用户进行了充分告知并获得了用户同意。二、争议焦点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中,存在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即微信好友关系、读书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为“可识别性”,可以确定“是谁”、“是什么样的人”,即该信息能够显现个人的自然特征或社会特征,能够勾勒出个人人格形象。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是否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基于上述标准来具体判断微信读书获得的好友列表是否属于用户个人信息。从微信读书的实际使用场景来看,微信读书准确向用户展示了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的昵称、头像,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应当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如何区分?个人敏感信息更侧重于该信息泄露容易对个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隐私泄露,则更多属于违背个人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主观意愿。那么微信好友列表、读书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微信好友列表和读书信息不能笼统地纳入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私密信息范畴,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法院认为,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本质上是“联系人列表”,并未体现特定联系人或部分联系人与原告真实关系的亲疏远近,尚未达到私密的程度。本案中,原告黄某被公开的阅读信息,包括《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法院认为该两本书的内容并没有构成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下不宜公开的私密信息,因此认定原告的读书信息未达到私密性标准,腾讯公司不构成对其隐私的侵权。三、案件意义本案是一起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经典案例。关于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即当某信息既涉及私密隐私,也涉及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适用隐私的保护;不能适用隐私的,才适用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案法院在该条规定的基础上,首先区分案件相关事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相关事项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隐私,腾讯的相关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该案件作为一起互联网APP个人信息侵权的典型案件,引导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让用户知情,且取得用户同意,用户的知情和同意表示必须达到自主、具体、明确的程度,否则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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