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病假25年,退休前发现编制“消失”,为何索赔90万?》
原标题:《教师请病假25年,退休前发现编制“消失”,为何索赔90万?》
黑龙江一位教师请病假25年未返岗,退休前发现编制“消失”,要求补发工资90万。很多网友表示,第一次听说请假还能请25年的,不上班还要求发工资,保留编制,实在太离谱。这个案件涉及到教育法、行政法、民事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也牵扯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编制和工资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责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一个教师的25年病假
案件基本情况:姚志荣是一名从事体育教学的教师,1983年7月从齐齐哈尔师范学院体育系毕业,并由黑龙江省教委分配至佳木斯市向阳区第十二中学任教。1997年,她因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请假到北京治疗。从此以后,她就再也没有回到学校上班。她说,她一直在北京治疗,并且每年都向学校报告自己的情况。但是,她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或者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2000年,她的工资被停发。2004年,第十二中学被划归市教育局管理。2007年,第十二中学与第二十中学合并为现佳木斯第二十中学。2020年,在退休前夕,姚志荣发现自己不在第二十中学的在编教师名单中。她向市教育局反映问题后,市教育局回复称她的编制和工资已于2004年由向阳区移交到市教育局前被取消。姚志荣不服,向信访局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局复核后认为市教育局的处理意见事实不清,要求其重新办理。市教育局再次回复称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已于2000年被向阳区财政部门取消,并责成第十二中学告知其取走人事档案。姚志荣仍不服,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教育局撤销上述回应文件,判令佳木斯市教育局为其恢复教师身份、办理在岗公办教师退休手续、补发2001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暂计90万元。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姚志荣上诉。4月24日下午,本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这就是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看起来很简单,就是一个关于编制和工资的纠纷,但实际上却非常复杂和棘手。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件涉及到多个时间节点、多个主体、多个规则、多个程序和多个结果,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争议和分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个案件:
二、教师请病假25年未返岗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教学任务,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不得无故旷课或者缺勤。”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请假,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这些规定,教师请病假是一种正当的理由,但是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请假期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质量。而姚志荣请病假25年未返岗,显然,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教学任务,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这是违反了教师法的规定,也损害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形象。同时,她也没有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控告自己的编制和工资被取消的情况,这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三、教师编制和工资是否被合法取消?
那么,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到底是怎么被取消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规定,国家实行教师编制制度和教师工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保证编制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教师工资水平。根据这些规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是由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和保障的,不得随意削减或者取消。那么,在本案中,向阳区财政部门有没有合法的依据和程序来取消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呢?市教育局有没有及时通知姚志荣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补偿呢?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查明和核实的。
根据媒体报道 ,向阳区财政部门在2000年取消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时,并没有依据任何法律规定或者文件,也没有征得姚志荣本人或者第十二中学的同意或者知情。而市教育局在2004年接管第十二中学时,并没有核实姚志荣的情况,也没有将她纳入市教育局的编制名单。直到2020年姚志荣退休前夕才发现自己不在第二十中学的在编教师名单中,并向市教育局反映问题。市教育局回复称她的编制和工资已于2004年由向阳区移交到市教育局前被取消,并责成第十二中学告知其取走人事档案。这种回复显然是不合理和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给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或者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而且,市教育局在信访局复核后要求其重新办理时,又改口称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已于2000年被向阳区财政部门取消,这种自相矛盾的回复更加暴露了市教育局的失职和推诿。
因此,虽然姚志荣请病假25年未返岗不合理,但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被取消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公正的待遇。她作为一名教师,虽然请了长达25年的病假,但是她仍然是第十二中学的在编教师,也是市教育局的在编教师,她应当享有相应的编制和工资保障,不能被随意剥夺或者忽视。如果市教育局或者向阳区财政部门认为她不适合继续担任教师职务,或者她已经丧失了教师资格,那么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给予她合理的通知和解释,并给予她合适的补偿或者安置。不能因为她长期不上班而擅自取消她的编制和工资,也不能因为学校转移或者合并而忘记或者遗漏她的存在。
三、一个教师的诉讼请求
既然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被非法取消了,那么她是否可以要求恢复编制、退休、补发工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规定,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侵害或者因履行职责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如果教师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姚志荣认为市教育局和信访局的回应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她提出这些请求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无中生有或者过分苛求。
在本案中,姚志荣提出了以下三个诉讼请求:
判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教育局撤销上述回应文件; 判令佳木斯市教育局为其恢复教师身份、办理在岗公办教师退休手续; 判令佳木斯市教育局补发2001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暂计90万元。这三个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和可行呢?我们可以分别来分析一下。
(1)判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教育局撤销上述回应文件。这个诉讼请求是针对市教育局和信访局的回应文件,即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姚志荣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六个月。而根据媒体报道 ,市教育局和信访局的回应文件是在2020年下半年出具的,而姚志荣是在2021年3月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此,她提起诉讼是在时效范围内的,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姚志荣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审查市教育局和信访局的回应文件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市教育局和信访局的回应文件是非法或者不当的,那么就应当判令其撤销。因此,这个诉讼请求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
(2)判令佳木斯市教育局为其恢复教师身份、办理在岗公办教师退休手续。这个诉讼请求是针对市教育局取消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的行为,即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不履行职责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姚志荣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三个月。而根据媒体报道 ,姚志荣是在2020年退休前夕发现自己不在第二十中学的在编教师名单中,并向市教育局反映问题的,而市教育局回复称她的编制和工资已于2004年由向阳区移交到市教育局前被取消,并责成第十二中学告知其取走人事档案。这意味着姚志荣是在2020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市教育局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因此,她在2021年3月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在时效范围内的,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姚志荣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审查市教育局是否有依据和程序取消姚志荣的编制和工资,是否有及时通知姚志荣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补偿,是否有为姚志荣恢复教师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等法定职责。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市教育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那么就应当判令其履行。因此,这个诉讼请求也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
(3)判令佳木斯市教育局补发2001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暂计90万元。这个诉讼请求是针对市教育局拖欠姚志荣的工资的行为,即违反合同或者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因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姚志荣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两年。而根据媒体报道 ,市教育局在2000年停发姚志荣的工资,并没有给予任何合理的理由或者依据。这意味着姚志荣的工资权利从2000年开始就受到了侵害。而她是在2021年3月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已经超出了时效范围。因此,她提出这个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姚志荣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中,有两个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而有一个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因此,在本案中,她并不是完全没有胜算,但也不是完全有把握。她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情况,合理选择和调整自己的诉讼策略和目标。
结论:一个教师的法律启示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到教师权益保障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它反映了我国当前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应当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完善相关的规则和程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案件的分析和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发。如果你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或者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探讨和交流。也欢迎你关注我,我会定期分享更多的法律专业类文章,让你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喜爱,下次再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