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遭公司解雇,法院判决:不违法!
在天津一公司,员工王某因为患有肛肠疾病,后经手术治疗仍不见好转,每次上厕所都会有疼痛感,以至于每次上厕所时间都需要3至6个小时。
公司将其每次上厕所时间调出后发现,仅2015年9月7日至17日这些天,王某上厕所所花费的时间就远远超过了公司《员工就业相关规则》中规定的“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因此,公司做出了《惩罚解雇通知书》,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对此解雇劳动关系有异议,提起仲裁,仲裁委审核后认为公司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服裁决,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定:王某长期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并且时间过长,超出了正常生理范围,因此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王某依旧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经过高院认真审核认为,王某在卫生间停留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并且王某没有对其原因向公司予以合理解释,公司根据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维持原判。
都说人有三急,王某的情况特殊,但也应该遵守公司规定。明知自己情况特殊,可以和公司沟通解释,公司出于人性化管理,也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宽容。所谓“带薪拉屎”,不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也对公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虽然王某因此被解雇,但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是营利性质的,在日常经营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素养。企业也不是一台冷血的机器,员工有实际困难,还是需要实行人性化管理。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