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相关规定-劳动仲裁范围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比较】经济仲裁釆用或裁或审原则,依据是《仲裁法》,劳动仲裁釆用先裁后审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行政复议不收费)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参加人: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发生争议的劳 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 — 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3)第三人
(4)代理人
2. 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 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3)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先受理的仲 裁委员会管辖。
[比较]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最先立案(非最先起诉、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② 经济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劳动仲裁有地域管辖,无级别管辖。
二、 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时效
(1)申请时效: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仲裁时效中断:下列3种情形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①.当事 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比较】诉讼时效期间
①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暂时停止计算。
②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 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2.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仲裁协议必须釆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开庭和裁决
1.开庭
(1) 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劳动争议仲裁公丑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 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3)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回避制度:近亲属的、有利害关系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会或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
【提示】经济仲裁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 开庭程序
① 申请人(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②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③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 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 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比较】经济仲裁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⑤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3日、5日、10日,指工作日;15日、45日指自然日。
3.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 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 仲裁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 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注意】①对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只能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②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争议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③经济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 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 供担保。
(2)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