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悲哀:23年不来往的继子仍可分到遗产,孝女却无继承权-继子女法定继承权
2023年5月30日笔者在今日头条上看到北青网上发布了这样一则让人痛心又无奈的资讯《上海老伯去世,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养老送终的继女却无所得》的文章。该文章系记者根据上海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案例采访写就的。该案例的司法裁判结果的确让许多群众倍感意外和震惊,非常具有财富传承的典型意义,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分享给朋友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案例。
案件起因:1988年吉女士携带与前夫所生之幼子吉先生与上海做灯饰生意的老丁登记结婚了,三人共同生活了8年多。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离开老丁,从此,吉先生与老丁再无往来。
2003年老丁按揭贷款购置了黄浦江边的一套房产,产权证上只有老丁一人名字。2004年伍女士携女儿臧姑娘与老丁登记结婚。两位再婚时,臧姑娘已经24岁。虽然是再婚家庭,但臧姑娘随母亲一直与老丁一起生活,与老丁的感情较好。老丁生前曾经有一段录音,录音中对臧姑娘说:让臧姑娘把她自己和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但臧姑娘没有在意并及时办理。
由于伍女士眼患残疾,2017年67岁的老丁查出肠癌,住院32次与病魔抗争过程中,基本上都是臧姑娘夫妻俩照顾。2019年9月,老丁去世了,其后事也是臧姑娘夫妻料理的。臧姑娘对老丁的生养死葬可以说做得与亲生儿女别无二致。
2020年夏天,臧姑娘着手办理老丁的房产继承更名手续时,才被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后告知,由于老丁没有写遗嘱,该套房产须按法定继承办理,老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配偶伍女士外,还有继子吉先生。要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必须要伍女士和吉先生到场。臧姑娘于是跟吉先生联系上,请求他帮忙但被拒绝了。无奈之下,臧姑娘与母亲伍女士于2021年6月向法院起诉吉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老丁房产的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95%作为老丁遗产份额,判决归伍女士70%,臧姑娘25%,排除吉先生的继承权。
臧姑娘本想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完成老丁房产的继承更名事宜。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她和母亲出乎意料。
法院裁判:
一、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老丁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系争房产是老丁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而按揭贷款于婚后结清。原、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并享有5%份额,剩余95%产权份额为老丁遗产,法院给予认可。
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遗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与老丁结婚时,吉先生尚未成年,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亦不受吉女士与老丁后来婚姻变动的影响。原告主张吉先生23年(吉母离婚至老丁去世)未对老丁关心照顾过,但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赡养义务的履行只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但并不能剥夺吉先生的继承权。原告要求排除吉先生继承权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二:臧姑娘的继承人资格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姑娘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臧姑娘对老丁有照顾行为,但考虑到老丁生前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且臧姑娘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她对老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老丁和臧姑娘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臧姑娘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作为老丁遗产,由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
两原告臧姑娘与母亲伍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目前,文章上显示,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记到房产证上。
(笔者注:1.案例来源于北青网,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2.使用本案例的目的仅作为财富传承学术研究之用,案件细节已作淡化模糊处理。)
财富传承启示:
一、此案例一经北青网发布,在社会上瞬间产生巨大争议,这笔“天降遗产”的分割判决搞懵了许多人,把人民群众的三观都震得稀碎:同样是继子女,23年不来往、不孝顺的继子却可以分到遗产;端茶递水、养老送终的孝顺继女却分文得不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许多网友直呼太离谱了。
笔者认为,不是中国的法律和法院的判决太离谱了,而是我们中国人的财富传承观念太陈旧、太离谱了。我国继承法律自1985年以来一直都给予我们中国人几条传承自己私有财富的路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但是,迄今为止的大多数中国人仍然对自己的财富传承不作任何提前安排,当意外突然降临,结局就是只有逼迫自己的家人走法定继承一条路,所以才会产生类似本案的所谓“毁三观”悲剧。
二、此案例警示我们,遗嘱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凡是想把自己的财富定向传承给想给的人,一定要立即、马上行动,尽快写遗嘱或完成法律手续。千万不要象案例中的臧女士一样,犯上拖延症,最终让自己和女儿都丧失了房产权。
三、此案例告诉我们,拟制血亲中的养子女和继子女也是同样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血亲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叫自然血亲。另一种是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因此叫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此案例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继子吉先生和继女臧姑娘是否与继父老丁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成立拟制血亲,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则不成立拟制血亲,没有继承主体资格。
四、此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定继承的道路上,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等,并不能作为剥夺继承权的依据,仅仅只会影响到遗产继承份额的大小。真正能够剥夺继承权的行为是法定的五种行为,在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有明确规定。因此,要想让孝顺的子女不寒心,提前安排设立好遗嘱,是每一个长者关爱自己家人的负责任举措。
笔者是执业27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