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沪普法老房子遇动迁!他处有房能否分到动迁补偿款?-上海老房子动迁补偿怎么计算
一套动迁房,六位老人,因高达一千余万的动迁补偿款而闹上公堂。面对千万余元的补偿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对老房子进行翻修、他处有房……这些情况,能否多分或少分动迁补偿款?看上海申沪律师如何巧妙化解这些动迁难题!
原来,毛某与范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毛氏六子女。毛某与范某先后于1996年、2007年死亡。系争房屋为私房,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直登记在父亲毛某名下。
毛姓两兄弟自出生起一直居住于该系争房屋直到动迁,期间因系争房屋年久失修,2010年经毛姓二兄弟申请并出资,将原42平方米的二层房屋推倒重建并扩建为现在的三层。
因此,毛姓二兄弟以系争房屋一直由两人居住、维护并负责缴纳土地地租。因居住困难,两人共同出资翻修并扩建了系争房屋,故扩建部分征收利益应由两原告享有。二人长期赡养行动不便的母亲,应当多分。被告均他处有房,也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六位老人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多次协商未果,本就年近70的六位老人,更经不起如此折腾。而毛姓两兄弟一纸诉状将四位老人告上了公堂。
经多家律所对比后,毛氏两姊妹同毛家老大最终认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给出的方案最合适,因此将此案委托给了动迁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申沪刘律师。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申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当事人毛家老大、毛氏两姊妹、毛老太(亡)之夫各分得补偿款140万元,两原告各分得补偿款250万余元。
本案中,私有住房的征收利益分配以产权平移为原则。系争房屋土地证取得于毛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毛氏六子女均有权作为产权人分得征收利益。各方当事人虽辩称照顾父母较多或较少应当多分或少分遗产,但法定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精神上等诸多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条件,本院仍以均分为原则。
相关法律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上述“他处有房”的除外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2)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的,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3)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