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治土地为名,行征收之实” 恒略律师介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强行征收土地算不算违法
国家为修建铁路而展开的征地项目本是一件好事,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不少问题,例如多征多占、以整治土地为名行征收之实,简化征收程序降低成本等,更有甚者为赶工进行强拆房屋……这些都是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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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原告徐X妹是湖州市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并在地上建有房屋,土地登记在其丈夫徐某娜名下,原告徐某荣系徐某娜之子。徐某娜去世后,由徐某妹携家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2019年开始,被告区人民政府为筹备建设高铁项目开始征收土地,并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8月5日,被告负责拆迁动员的工作人员借口与原告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将原告及家人带到其他地方,在商谈过程中原告接到邻居电话通知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驾驶挖掘机强行拆除,等原告匆忙赶回家中发现房屋已经被夷为平地。被告镇政府认为:1.原告涉及已拆除房屋的宅基地已被征收,征地用途为高铁场站项目,且征收批复已完成;2.原告所在村农房是按照XX城南农村土地整合整治政策,按照《XX村农房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实施搬迁拆除。原告徐X妹、徐X荣对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不服,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律师认为在前往当地了解详细情况后,律师认为在整个强拆及占地的过程中,被告既没有告知原告,也没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文件,违反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对其房屋实施暴力拆除,属于非法强拆,是“以整治土地为名,行征收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01被告虽系《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来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但被告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在未向被征收人支付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属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02被告不具备强拆原告房屋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的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法院执行。被告并无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强制执行权。03被告作为在土地征收中的具体实施机关,其对原告的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客观上存有动因,因此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被告违反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属于非法强拆,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于2020年8月5日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律师先后进行了行政复议、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区申请作出《情况说明》等工作,以证明涉案房屋涉及征收,不在综合整治范围内,被告无权拆除涉案房屋;并进行证据的收集提交包括:《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强拆图片、铁路交通枢纽项目建设书等,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明强拆事实存在,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涉案土地涉及征收,被告强拆违法等问题。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认定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经过秦律师专业不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后续进行补偿维权等工作的有利展开奠定必要基础。判决结果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湖州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