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平安守护】山丹公安: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蝎子,抓!-平安之夏先进事迹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山丹县公安局按照“昆仑2023”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加大巡查力度,深挖摸排线索,紧盯生态环境领域苗头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全力维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近日,成功破获3起非法收购国家陆生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近日,山丹县公安局民警在走访中发现,辖区东乐镇五墩村、十里堡村,清泉镇长城新村有人非法收购国家陆生野生动物蝎子。7月29日凌晨,山丹县公安局组织民生打击专班联合及辖区派出所民警在东乐镇五墩村、十里堡村,清泉镇长城新村将正在收购蝎子的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当场抓获,查获收购的野生蝎子80余公斤,涉案金额达6万余元。
经审讯,尚某某等3人对其于2023年6月至7月期间在东乐镇、清泉镇非法收购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